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工作责任,构建完善的安全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同党政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管实训、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二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学校党委会决策的安全工作要放在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的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二)按照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党政领导干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带队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
(四)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领导学校依法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带队对部门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自查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积极推进安全工作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本部门其他成员抓好分管教育、教学领域的安全工作。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二级部门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工作规划的制定落实、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
(三)督促落实本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把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安全工作条件。
(五)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和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及各二级部门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工作职责:
(一)抓好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工作,及时提请本部门研究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严格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奖惩兑现。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部署。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工作检查;督促抓好分管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
(五)分管领域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六)督促分管部门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认真落实调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对分管教育、教学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 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部门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部门认真落实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四)组织参与学校组织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学校内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部门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六)受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安全工作具体职责。
第三章 学校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
第九条 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的频次要求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带队组织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年至少1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至少1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1次。
(二)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每月至少1次。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均由学校维稳办统筹安排。学校维稳办要明确陪同校领导开展安全检查的联络员,由联络员负责及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记录表》《湖南信息学院领导干部三进工作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要将分管和联系的单位作为安全监督的重点对象,组织安全专项检查。该类专项检查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领导班子检查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1.各二级部门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落实情况,维稳综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情况,与所辖各部门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落实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学校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情况和由学校职能部门督办、部署的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4.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5.食品从业人员及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人防、物防、技防、消防等建设以及全体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演练落实情况。
(二)二级单位负责人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1.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部署和落实情况;
2.本部门辖区自行检查、安全隐患报告、安全隐患整治情况;
3.本部门安全经费投入、安全队伍建设、安全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4.校车、校舍、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门卫、食堂、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等重点领域、关键部位的监管情况;
5.对分管责任部门、业务技术范围内发生事故的查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
1.规范检查方式。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既可以结合分管业务开展,也可以单独进行安全专项检查。检查要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插一线的原则,采取听、查、看、问的方式,深入了解第一手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严格检查程序。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有总结、有措施、有跟踪。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指出,及时向责任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确保落实整改。
3.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落实“管教育、教学必须管安全”和“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领导带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向省委报告综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本部门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二级部门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部门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制度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严格安全工作问责。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严肃查处。开展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工作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加大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力度,对认真落实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二级部门各处室、部、二级学院附属幼儿园等参照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