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湖南信息学院安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为搞好“平安高校”建设,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影响稳定问题的发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一条 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成立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安全主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各相关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保卫处,保卫处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设安全档案员。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宣传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安全、维稳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院长为副组长,二级学院各班辅导员、治保委员为成员,其它各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有关人员为副组长。

第四条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五条 安全工作的检查。每学期由主管安全校领导带队,院办、督导处、宣传部、保卫处、后勤处等部门代表学校对各部门进行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部门考核,实行评优选先、职务晋升、晋级加薪一票否决制、责任追究制、违法事件“零容忍”制。

学校武装部(保卫处)每月进行督促检查,将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工作月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并视情况报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将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编写专门教材,安排专门学时,组织专门考试。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在全体师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第七条 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和溺水与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以及生活中其他各类安全教育等。

第九条 安全教育的实施:以分管安全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集中教育不少于1次,消防知识“四个能力”集中演练不少于1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舍设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基建、后勤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封闭使用。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保卫处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门卫是学校安全的“第一大门”,门卫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对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安全和危及师生安全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管理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工处和各二级学院、团委、各班班主任负责,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3天报学校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应有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活动中,课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晚间安全管理 。学工部门负责晚间的学生管理,学工值班干部、宿舍管理员要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间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人事处、教务处加强对教师晚间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后勤部门加强对校内各经营户员工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

学校实行封闭管理,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各二级学院、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督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查寝和清点人数,严防非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外宿的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 。由校领导值班,带队检查各部门值班人员在岗情况、监督检查校园安全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安全保卫责任。保卫处加强门卫管理和校园巡逻相结合,督查各重点部位人员值班和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掌握校园治安动态,及时将校园值班情况报告值班校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后勤处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基础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学工处要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买食物。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体检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安全管理。学校各实验实训室、教室、办公室、宿舍等应落实学校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原则,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 后勤处负责校资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丢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职责。后勤处、学工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各处室(部)、二级学院采取分别管理、落实资产管理员,并制定部门资产管理办法,后勤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凡因管理不善造成校资产的损坏、丢失的,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财务安全管理 。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审核和管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保卫处负责学校各消防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各部门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由部门“一把手”负责,确立消防安全员,经常检查本区域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妥善管理消防器材和定期培训部门师生消防安全知识,建立管理台账。保卫处督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严禁师生私自接线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用电器取暖、造炊。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督促驾驶员工作中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确保乘坐校车师生的人身安全。

学工处督促各班级辅导员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对本部门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信息中心要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学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和管理安全。宣传部要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进学校,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第五章 安全管理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本《条例》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武装部(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