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10:04:2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地见效,夯实安全工作“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处室部委中心、二级学院、学生社区、附属幼儿园等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教学、科研、实践、管理、服务、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得生产活动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不造成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从而保证学校各项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涉及学校实验、消防、交通、房屋设施、基建、后勤保障和经营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行政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持党委会、校务会议等,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并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业务)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执行校长担任,执行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设保卫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长助理兼任安委办主任,校办、保卫处、实训中心、后勤处、财务处、信息中心、宣传部、武装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检查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安委会下设以下十个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分别在相关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任务和责任:
(一)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实验实训室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后勤服务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后勤服务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后勤处主要负责人
(三)消防及交通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
副组长:保卫处、学工处主要负责人
(四)学生活动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学工处、团委主要负责人
(五)科研与实习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教务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教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
(六)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人
(七)校舍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学校资产的校领导
副组长:后勤处主要负责人
(八)传染病防控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防疫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办公室、医务室、后勤处主要负责人
(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分管网络信息化建设的校领导
副组长:信息中心、宣传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
(十)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小组
组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宣传部、学工处、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
上述各小组副组长如因部门名称或职能转变,则由相应新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维稳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维稳工作的具体任务。
(二)指导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预案。
(三)组织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人人有责、失职追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责任体系。
(四)主持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及特殊时期学校 安全维稳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年度安全工作评估考核。
(六)预算年度安全工作经费。督促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人防、物防、技防”等物资、设施、装备等建设。
(七)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向学校董事会、 党委会、校务会联席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十一条 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在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落实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维稳工作的文件精神。
(三)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维稳工作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负责安全维稳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响应,及时报告安委会组织应急处置。对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原因,报告安委会领导。
(五)制定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方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逃生自救技能水平。
(六)定期组织安全工作督查。重点做好对校园治安综治、消防、交通、食品、网络等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建立安全台账。
第十二条 安委会成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原则,成立部门(或二
级机构)安全工作组(安委会成员是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组长,不是主要负责人的任常务副组长),组织本部门(或二级机构) 具体落实安委会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召开本部门(或二级机构)安全工作会议,落实工 作责任制。
(三)负责本部门(或二级机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工 作,建立安全台账。
(四)常态化开展本部门(或二级机构)安全防范及警示宣教工作,重点开展师生员工防震、防灾疏散演练,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台账。
第三章 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十三条 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党委书记安全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领导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掌握全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稳定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事项,支持、督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带头深入学校各部门开展安全稳定工作督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内部安全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校长安全工作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工作和事故追究顺序上的主要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防范体系,依法制定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学校行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将安全稳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总体预算,设立消防、综合治理和维稳等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带头深入学校各部门开展安全稳定工作督查检查;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物质待遇;发生涉校涉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工作预案及时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分管安全稳定工作校领导工作职责:协助党委书记、校长贯彻落实安全稳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等,研究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实施学校重要安全稳定工作事项;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稳定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校内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依法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支持、配合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其他校领导安全稳定工作职责: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分管、联系部门统筹安排安全和业务工作,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管理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监督解决相关安全问题和隐患;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的检查督促;完成党委书记、校长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校属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一)保卫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和协调各部门(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各部门、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负责对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负责做好预防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负责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安全、保卫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全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交通设施设备进行规划建设,负责校内通勤车管理;负责学校治安秩序,维护大型集会、大型活动、大型考试、重要来访、重大节假日、敏感期间、公共场所的安全秩序;督促各部门(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实验室、教室等重点部位、处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违反校园治安秩序行为的查处;加强隐蔽战线斗争,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发现和掌握非法组织活动情况、各种闹事苗头及违法犯罪线索,适时予以打击处理;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学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严防不稳定事端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负责对反动信件、标语、反动宣传品的处理;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校园内的治安案件、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其它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协查案件;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审定重点防火部位,制定灭火作战方案;配置、维护和管理各种消防器材设备;组织扑救火灾,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指导校内教职员工、学生办理集体户口、身份证、居住证;负责对兄弟连的纳新、培训及管理工作。
(二)武装部:负责做好新生入学、军训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好涉及学生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做好违纪学生的处理和安全教育转化工作;负责组织保证学校开展军事活动的安全;负责军训教官的安全教育管理。
(三)校办公室(含档案馆):协助处理全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校属各部门做好节假日的值班值守工作;严格保密工作措施,负责学校机要保密工作。
(四)法律事务办公室(含法律教学研究中心):负责学校法治安全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治安全宣传、咨询、法律知识教育教学、安全培训工作。
(五)党委工作部:负责严格执行将考评情况与年终党建评估挂钩制度;把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考核,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中,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六)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工作;落实全校师生学法、普法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大学生思想动态研判、网上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严格执行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审批程序,严格落实“一会一报一审”“一事一报一审”制度;负责校报、校刊、校园网、校园微信、微博、宣传橱窗等宣传阵地的安全稳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安全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督办督查;参与、配合学校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监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审计安全与应急处置工作。
(八)学工处(含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思想动态排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九)学生社区:负责学生社区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及楼栋内安全设施、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电信诈骗”“防治安灾害”“防突发事件”;发现火情、隐患和学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和采取有效管控应急处置措施。
(十)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资管理相关的安全工作;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位评聘、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稳定工作;配合做好教职员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对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教职工)的调查处理。
(十一)科研处:负责学校科学技术类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研究基地建设、学术交流、成果管理、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等安全保密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教务处:负责督查、指导教师做好教学活动安全工作,负责指导全校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实习的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安全教育进课堂;严格落实学校教学规范,教育和监督教职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做好招生录取、各类考试的安全与保密工作;负责做好各类教学活动和考试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教学督导委(含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全校教师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等情况;负责对全校教学过程和安全管理、教学质量及教学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工作;负责按照学校有关文件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做好受理教学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的投诉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财务处:负责落实学校处理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经费的预算安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金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指导、监督各部门落实资金安全管理。
(十五)实验实训中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校资产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确保各项资产安全;负责全校实验室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严守实验规范情况;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等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做好实验废弃物回收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做好实验室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十六)国际交流处:负责做好来校留学生、外籍人员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学校师生出国访问、学习安全教育工作;做好涉外安全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工程指挥部:负责做好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安全设施规划和配套落实;做好施工人员、车辆、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校园建筑、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八)工会:做好工会活动的安全监管和落实工作;配合做好涉及工会成员权益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九)校团委:负责指导学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及各级团学组织的安全管理与宣传教育;制定团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应急预案,开展活动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做好学生社会实践等各类活动的安全稳定工作;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校内各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信息技术研究院: 负责学校信息技术研发安全防御系统的建设;负责信息技术安全风险评估,适时监测和分析国内外信息安全动态,并持续跟踪管理;研究信息技术攻击、防御及测试技术保密。落实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信息安全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二)招生就业处(含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校创业、就业工作的安全管理、教育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期间的安全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三)后勤处: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负责食堂、超市等经营场所、公共场地的安全管理,做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供电供气、医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牵头做好上级部门关于生产、质监、食药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后勤保障。
(二十四)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校友返校聚会的安全工作;负责校企合作的项目安全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五)图书馆: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安全制度,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负责藏书室、阅览室、自习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做好用电线路、网络及其他电子设备的检修维护、故障排查工作,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协助做好消防设施建设与日常维护,组织开展馆内工作人员应急疏散演练;做好公共部位防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含远程教育)、自学考试的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实践等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七)附属幼儿园:负责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幼儿园传染病、疫情等的防控工作;做好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八)各教学学院安全工作职责:
(1)制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实行“一岗双责”。
(2)做好平安建设工作。明确平安建设工作管理人员,完善“四防”建设,加强用火用电管理,协助做好消防、技防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和保养。
(3)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周、防灾减灾日和“119”消防日等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做好消防、交通、诈骗防范等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实验室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4)开展信息调研,定期对师生思想动态研判,做好经济、学习、心理、就业困难学生的帮扶工作,做好各类信息的报送工作,化解师生矛盾纠纷。
(5)做好学生入学、军训、就业、实习、实践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做好各种教具设备保管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师生在教学、实验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做好学院各类学术交流、对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6)做好分团委、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等团学组织的安全管理。
(7)完善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和各类应急技能的培训,做好学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体育学院还要负责体育场(馆)的安全管理,加强体育场(馆)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与管理。
(二十九)教职员工安全职责。广大教职员工是学校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最终落实者,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教育学生的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构筑全方位、即时式的安全管理网络,进一步强化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教职员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配合安委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部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和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一)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调阅有关书面资料,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处置。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安委会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五)检查中发现本工作小组管理以外的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转交学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部门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校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各工作小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部门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对方单位(部门)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没有约定安全管理职责的按失职行为论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校安委办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各工作小组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学校安委会和主管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安委会及董事会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及时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严防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安委会授权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安委办应当及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标准,严格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确定时,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要求,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时,学校安委会要密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置并依法依规追责。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履职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严重,对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岗位调整、引咎辞职、免除职务、责令辞职、辞退等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或督办事项拒不整改落实或者整改落实不符合要求的;
(三) 未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机制或未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不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以及阻碍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事故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六)部门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不力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各部门或个人的问责由安委会组织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安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学校“三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中存在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
第三十三条 各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人事部门在考核考察干部时,应当向安委办了解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评先评优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