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15 18:07:1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的管理,确保校内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校内运动场馆、报告厅、教室、楼外空地等公共场所举办的参与人数达5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集会、庆典、招聘会等活动(正常教学活动除外)。
第三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主办方对活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在指定地点或场所进行,禁止在马路两侧、十字路口等交通要道组织各类活动。禁止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举办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 大型活动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每场次预计参与人数达500至1000人的活动,须经主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报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在举办日7日前报保卫处审批;每场次预计参与人数达1000人以上(含)的活动,经主办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报主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须经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并在举办日25日前上报保卫处,由保卫处报公安机关审批。
(二)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由校内对口联系单位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经对口联系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签字,报单位主管校领导及主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申请公安、保卫部门协助;
(二)按照批准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三)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出售门票,并根据需要在场所入口设置验票人员或验票 设备;
(四)根据安全需要,在场所入口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检查的, 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安全;
(六)人员相对聚集时,主办单位应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 确保参加活动人数控制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 上报、审批及备案等工作。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保卫处不予报批:
1.危害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侵害少数民族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3.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 健康的;
4.违背社会公德或侮辱、诽谤他人的;
5.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或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 生活秩序、严重妨碍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的;
6.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2.参加活动人数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3.现场秩序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
4.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5.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
6.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等紧急情况的。
第九条 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追责;校外单位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事故的,学校将对校内对口联系单位责任人进行追责。对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依法追究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组织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未尽事项,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