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06 17:35:3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设更高质量平安校园,规范校内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信息学院规范人员、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车辆停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进入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执行接处警、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三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辆必须减速礼让行人。在校园内应按规定速度(30 公里/小时以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10%以上(33公里/小时以上)行驶为超速行驶,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45公里/小时以上)为严重超速行驶。
第四条 车辆超速、严重超速以学校监控数据为准。在非监测区严重超速,有现场目击者举报并通过监控录像核实,亦按严重超速处理。
第三章 校内车辆超速行驶处理办法
第五条 校内车辆主要指学校师生员工、经营户、合作单位人员的车辆,车辆超速处理措施:短信提醒、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内部车辆资格,按社会车辆计时收费。员工超速情况列入所在单位平安校园建设(综治)考核。
第六条 超速处理:一个学期内,校内车辆超速1次,车主将收到违章短信提醒;超速2次,保卫处将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超速3次,保卫处将车辆超速情况通报车主所在部门并向董事会、党委会、校务会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超速4次,保卫处将取消内部车辆资格,按社会车辆计时缴费。
第七条 校内车辆严重超速行驶一次,取消内部车辆资格,严重超速行驶2次以上,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驶入校园。
第八条 严重超速2次或超速4次以上被限制入校的,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行驶的车辆,车主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缴纳安全保证金500元至保卫处,作出书面承诺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校外车辆超速行驶处理办法
第九条 校外车辆在校内超速,保卫处将视情节对该车主批评教育、驱离校园、限制再次进入校园。
1.超速行驶1次的,保卫处对车主批评教育;超速行驶2次或严重超速行驶的限制该车辆再次入校;
2.被限制入校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入校的,驾驶员须提出书面申请及缴纳安全保证金500元至保卫处,作出书面承诺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3.限制车辆入校后有超速行驶的,计入黑名单,长期限制入校行驶。
第十条 校外车辆不服从现场交通执勤人员指挥,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各项违章的取证认定,并保存相关证据三个月。对违章认定有异议的可联系保卫处查看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保卫处为校内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管理,并在校园内各路段、校门安排值勤和校园巡逻,行使管理职能,随时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交通值勤管理人员要严格规范管理、文明公正值勤,并接受校内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超速情况纳入其所在部门安全考核。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校内人员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考核。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类车辆(特别是校内电瓶车、批准使用的摩托车)驾驶人员,均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