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5-08 18:43:5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生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校内外人员、车辆出入校园管理,规范校内车辆停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校园、全国文明校园,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所有出入学校的人员和车辆。
第二章 人员出入校园管理
第三条 所有人员出入校园原则须经学校西大门,特殊情况增设其他校门出入。随车人员下车接受保卫值班人员检查,人员步行出入校园走人行通道,并进行人脸识别。
第四条 校外来访人员须出具有效证件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门卫值班员确认后方可进入校园;各级领导来校考察、参观由校办负责人协调保卫处迎接考察、参观的领导进校;来校参加学校主办、承办有关活动的人员来校,活动责任部门须提前一天到保卫处备案。
第五条 教职工家属、学校经营从业人员、学校工程外请施工人员、校企合作的相关人员、接送幼儿园家长须按要求到保卫处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建立台账。
第三章 车辆出入校园管理
第六条 所有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原则须经学校西大门,特殊情况增设其他校门出入。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湖南信息学院交通智能识别系统”识别。除在编教职工(含兼职,以下同)及学校特批外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根据停泊校园时间,按规定缴纳停车管理费。
第七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车辆出入校园走内部车辆通道,外来临时车辆走社会车辆通道通行。
第八条 在编教职工可免费办理校园《校内车辆通行证》,办理校园《校内车辆通行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二)车辆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车辆申报人《基本信息登记表》
第四章 车辆停泊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车辆停泊按规定收取停泊管理费。
(一)在编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免费泊车(限一台), 辞职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工作岗位的不再享受免费停泊待遇;
(二)教职工家属、学校营运电瓶车、驾校工作人员私车按300元/年/台标准收费;
(三)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工作人员(后勤处经营单位人员、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及其他在校园内服务师生人员)、在籍学生车辆按600元/年/台收费,不足一年的按60元/月/台标准收费;
(四)临时车辆进入校园,两小时内免费停泊。超过两小时,按照24小时内5元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各级领导及参加学校主办有关活动人员来校车辆停泊免费;
(五)以上(二)类、(三)类车辆缴纳停车管理费(年费)后可办理校园《校内车辆通行证》。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作主管部门的身份确认证明(学生需要学工处证明)。
(六)非特殊情况,校园内禁止摩托车(含电动车)行驶,特殊情况在校园内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须经校领导批准、保卫处发放特别通行证才能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条 所有进校车辆行驶至校门口时,应减速慢行,与前车距离不小于 2米,待交通智能系统拍照识别后,按“一车一杆”原则慢行、有序通过。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须遵守严禁鸣笛、限速20公里/小时等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 网约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实名登记;公务车辆需联系学校相关部门确认后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消防、医疗、军警、新闻、执法、工程抢险、运钞等有特种标志的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可免费通行。
第十三条 在求实楼、双创楼办公区域、51栋—54栋教师公寓区域设立专用车位,严禁占用。
第十四条 校内运营电瓶车非营业时间在北门指定区域停泊;西院经营单位(用户)车辆在24栋—28栋指定区域停泊。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必须按照标识有序停泊在指定区域内,统一车头朝外。任何车辆严禁占用交通要道、堵塞消防通道。教职工车辆违规停车3次,取消学校内部车辆资格,视同社会车辆收费。
第十六条 因公来校需要免费停泊的车辆,如上级领导视察、兄弟院校参观、大型活动等,以学校办公室批文或校领导证明为准。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 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人员、车辆智能管理系统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办理人员、车辆进出校园相关审核手续。
第十八条 保卫处治安、消防巡查时对违规停放的车辆予以处罚,处罚包括:个别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遇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组织重大活动,保卫处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到现场维护交通秩序,所有车辆须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有序停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湖南信息学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信院〔2018〕98号)自本规定颁布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