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06 16:22:3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监控一站通视频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软硬件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数字化校园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实时跟踪监控教育教学常规运行和校园安全防控,确保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监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校园公共安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和交通安全,规范课堂教学和师生行为。使用本系统的责任部门为董办、教务、学工、保卫处和信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系统负责采购、安装、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的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本系统的监控软硬件维护
第四条 本系统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维修由信息中心和承建方共同承担,日常维护由信息中心承担。
第五条 遇设备故障,及时联系信息服务中心专业人员维修,严禁值班人员或其他人挪移调试设备。出现设备损坏、证明是属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的,值班人员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 维修人员定期清除摄像头的灰尘、蜘蛛网,保持摄像头图像清晰;定期对主板、接插件和监控设备内部进行除尘;定期检查摄像头固定支架、吊架等固定件是否牢固;联系后勤处定期清除摄像头视线内的树木等,确保有效摄像效果。
第七条 发现系统设备如摄像头、主机、线路出现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设备维修单,呈报信息服务中心维修。
第八条 主控制和监控室是重要保密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使用监控系统(系统维护人员除外),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故意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
第三章 本系统监控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教务处实时监控的项目内容
(一)课表执行及异常情况;
(二)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异常情况;
(三)教学组织、课堂秩序、课堂氛围(含上下课)及异常情况;
(四)实训课的教学及实训场地异常情况;
(五)考场纪律及异常情况。
第十条 学工处实时监控的项目内容:
(一)班级学生到课率及异常情况;
(二)班级学生行为规范执行及异常情况;
(三)学生就寝的异常情况;
(四)餐厅开餐的秩序及异常情况;
(五)学生在湖、塘和运动场等重点部位的活动及异常情况;
(六)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跟踪及异动情况。
第十一条 保卫处实时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实训室等重点安保部位的监控巡查及异常情况;
(二)围墙监控及异常情况;
(三)校门管理情况;
(四)院内道路的交通安全秩序;
(五)停车场安全监控情况。
第十二条 督导处实时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课堂教学督查(课表执行、到课考勤、PPT使用、纪律秩序、教学互动、课堂氛围等)及异常情况;
(二)实践教学督查及异常情况;
(三)图书馆学习秩序督查及异常情况;
(四)工作生活秩序督查及异常情况;
(五)检查视频监控中心值班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本系统监控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本系统使用管理方式由董事会主管,保卫处、教学、学工、信息中心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开展校园安全、师生行为规范、教学秩序、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监控工作,检查记录表由学校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 本系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专人轮流值班制度。只有经过专门培训、检验证明有较强监控设备使用能力的部门指派人员,才能担任学校视频监控中心的值班者,未经培训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中心值班的时段划分与部门安排
(一)周一至周五白天8:00—18:00由董办安排专人负责值班。
(二)所有晚上的值班均由保卫处负责,时间是晚6:00—早8:00。视频监控中心值班日志及交接班记录。
第十六条 实行部门之间的异常情况相互通报和采用向全院单独报告(《教学简报》、《学工简报》)或联合报告(《督导简报》)的制度。
第十七条 督导处会同教学、学工、保卫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周抽查情况的部门排序和月检查情况的部门排序,分别以60%和40%的权重,计算被检查单位的月综合得分及排名,作为各单位月工作评价与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除值班监控记录外,所有采集于抽查或检查、影响单位评价和排序、应向全院报告的监控信息(数据),须有2人到场、属同一时段的为有效,以防止徇私行为,保证监控管理的客观与公正。
第五章 本系统监控值班要求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值班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和无故脱岗,每小时对全院重点部位巡查一遍;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须及时向校值班领导报告,全程跟踪;交班时必须值班记录完整,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本系统监视区为全院主要公共场所和重点、要害及保密部位等,不得涉及任何有关个人隐私区域,视频监控系统主控制和监控室是重要保密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使用监控系统(系统维护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严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严禁故意隐匿、毁弃、删除视频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严禁将涉及个人隐私行为的视频资料泄露外传。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学校领导、武装部(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信息中心专职人员不得浏览视频录像。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浏览或调取视频录像资料,须经院安全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登记后方可调取相关视频录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需使用本系统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时,须经校长同意,主管校领导签字,保卫处登记备案后,视频监控管理人员才能依法如实提供。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行政执法人员须出示执法证件或执法单位公函,由接待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处、信息服务中心派专管人员配合提供。对其他部门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后勤部门要确保监控主控室24小时供电;保卫、学工教务、督导等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值班,负责对监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信息中心进行维护、调试、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