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06 16:09:3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确保校园安全,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领导负责、依靠师生、预防为主、从严管理、及时打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区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区治安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要害部位、管钱管物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贵重仪器部位,都要有清晰明了的安全措施,由专人负责,安排值班人员看守。
第四条 各部门要经常在师生员工中开展遵纪守法和防特、防盗、防火、防事故宣传教育。每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寒暑假前开展安全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逐条登记,及时整改。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要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写出书面材料报主管领导。
第五条 各部门的内部实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本部门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档案等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操作、安全管理,发生丢失、被盗和责任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保管员、守栋员、校园巡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认真负责。凡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教学、科研、办公场所不准起哄闹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寻衅滋事,不准损坏公物,不准聚众喧哗。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第三章 职工、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八条 职工宿舍安全管理
(一)教职工及家属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住宅区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包庇、窝藏犯罪分子,不得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违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职工及家属严禁聚众赌博,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禁止二楼以上阳台在不设护栏的情况下放置花盆、水桶等杂物,违反此规定不听劝告者,给予通报批评。因花盆及杂物坠落至人伤残者,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一)学生公寓值班员负责宿舍内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对妨害宿舍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教育制止,发现重要情况要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二)值班员要按时值班,坚守岗位,注意盘查可疑人员,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发生宿舍被盗,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四)学生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归宿,严禁爬墙出入学生公寓楼。
(五)学生宿舍不准私自留宿客人,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期留宿的,须经宿管员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六)宿舍里严禁举办舞会,严禁喧哗、哄闹、酗酒、赌博、摔砸物品。
(七)宿舍内不准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动用明火烧水热饭和燃放烟花炮竹,不允许吸烟和乱扔杂物。
(八)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枪支等。
(九)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家具、门窗、玻璃、电器、消防器材等公共物品和设施,不得涂抹、污损门窗、墙壁。
(十)笔记本电脑、金银首饰、现金等贵重物品要存放在学校配发的保险柜中。
第四章 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一)图书馆、食堂、运动场等公共场所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好治安秩序。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活动,经批准同意举行的,要有专人负责,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校内告示、通知、启事、广告,应张贴在广告栏内,校外单位、个人未经同意,严禁在校园内张贴。
(四)严禁在上课、自习、午休、晚寝时间在校园内组织吹、拉、弹、唱等活动,不得喧哗、哄闹,严禁酗酒、摔酒瓶、从楼上抛扔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五)禁止在校园内做出伤风败俗、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
(六)校园内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
(七)严禁在校园内设点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八)严禁毁坏、爬越围墙。
(九)严禁在校园内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十)严禁涂抹、损毁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
(十一)未经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车辆行驶和停放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进出校园
(一)校内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保卫处颁发的车辆出入证。
(二)校外车辆进出校园须持有效证件到门卫室登记后方可放行。
(三)无牌无证车辆严禁驶入校园。
(四)工程、货运车辆驶出校门须持有相关处室开出的有关车辆及物资放行证明,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及停放
(一)车辆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严禁超车;在遇到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期时,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严禁与学生争道。
(二)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开车、无证开车、违章开车。
(三)校园内严禁练习驾驶机动车辆、飙车以及赛车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在校内道路随意停车。
(五)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
(六)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栓15米范围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七)校大门前坪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确保校门前干净整洁以及道路畅通。
第六章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流动人口为学校非正式在编在籍人员或户籍住址不在校园内的年满16周岁人员,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非暂住的成建制或临时在我院从事建筑施工、临时合同工、经商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因其他原因在我校活动7日以上的人员。
(二)暂住的成建制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建筑施工、临时合同工、经商服务和探亲访友、学习或因其他原因在我校活动且居住在30日以上的人员。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由学校武装部(保卫处)会同驻地派出所及聘用流动人口的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学校武装部(保卫处)备案,并办理临时出入证(有效期1年),持证人被解聘或其他原因离校时,须到学校武装部(保卫处)注销登记,退回临时出入证。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施工单位对临时工、民工居住的宿舍和工棚要加强管理,不得留宿外人,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或报告学校武装部(保卫处)。
第十九条 暂住人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上自搭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二十条 工地工程人员须在指定范围内工作、生活,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校园教学、生活区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对暂住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部门责任人应配合保卫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品行不好、屡教不改的人员,学校武装部(保卫处)有权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