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4-06 23:59:26 点击: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师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法》和教育部颁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事件报告的类型
发生事故后,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在2小时以内电话或口头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第二条 安全事件报告内容
对以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被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 ,由学校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一)重大火灾事件
(二) 重大交通安全事件
(三)重点食物中毒事件
(四)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件
(五)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件
(六)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件
(七)流行性传染病重大安全事件
(八)重大踩踏安全事件
(九)师生游行、罢课等严重违法事件
(十)重大盗窃事件
(十一)其他危害程度和结果严重的事件
第三条 事件报告的责任人及报告方式
(一)火灾事件。发生火灾事件后,事件现场的部门负责人或事发现场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不在场时,现场教职工可直接报告。第一时间内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负责人,学校安全保卫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发生治安事件后,在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学校保卫处电话84098110报告,由保卫处根据事态情况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保卫处电话占线,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处长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向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再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三)食品安全中毒事故。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后勤部门负责人,后勤部门负责人向主管校领导汇报,主管校领导向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主管校领导向学校董事长、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再向当地政府、公安部门报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件报告责任追究制
(一)重大事件该报而未报的,迟报、漏报的追究主管校领导,及其他在事发现场的校级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未及时报告且处置不力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应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接到报告的校领导应尽快给报告方以明确的指导性意见,接受报告人漫不经心,不认真予以回复,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相应责任。
(三)严重事件的报告方和接受方在报告和接受报告时均应对报告的事件及具体情况、报告时间、报告人、接受报告人、接受报告方提出的处理意见等进行记载,以示负责,以备后查。
(四)重大事件发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五)重大事件发生后,隐瞒、缓报、谎报,对主要负责人及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